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731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第 3款)“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第109条)由此可见,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的,只能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可以在海事仲
裁、海事诉讼之外独立适用,而又与审理实体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仲裁、海事诉
讼相互配合。而且,' 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均可。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的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的管辖法院,包括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海
事赔偿责任人申请时可以从中选择。而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一次事故一次
限额,因此,如果与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可以在不
同的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赔偿责任人可以在其中的某一个海事法院提出申请。
    (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公告与通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审查。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形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和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形
式。
    八、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0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船舶优先权
入于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到期而不主张的,产生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先
权后果的一项海事诉讼制度。
    适用于海事诉讼范围内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制
度的具体类型。但是,它仅仅适用于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情况,目的是保护船舶所
有权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在受让船舶所有权的过程
中,并不知道该船舶上是否附有优先权以及附有多少优先权,所以,适用船舶优
先权催告程序可以达到提前消灭船舶优先权的目的。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