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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法律效力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56

其中,对于海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重要贡献的当
属英国。例如,英国首创的“对物诉讼”①对于英美法系的海事诉讼制度产生了
重大影响。我国海事诉讼制度的真正开端,是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在沿海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而《海商法》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宰施,则标志着我国海事诉讼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
    段。
    至于海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模式,在各国的海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统一式
(由《民事诉讼法》统一规定)和补充式 (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另行颁
布专门的海事诉讼法)之分。③因为,海事诉讼法律制度相对独立于民事诉讼制
度在国际范围内已成为通例。尤其是作为老牌海运大国的英国早在14世纪即确
立了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分离的格局,并且,在海事诉讼范围内开创了对物诉讼
形式。虽然,1999年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意味着海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在英国趋于融合,但是,海事诉讼仍然基于其特殊性而主要适用英国的“司法指
南49F”规定的海事诉讼序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亦如此。例如,日本在《民事
诉讼法》之外,另行颁布了《海事审判法》。,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所采取的便是
补充式立法模式。即在海事诉讼中,一般的诉讼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而有关海事诉讼特有的司法审判规则则应当适用2000年 7 月 1 日生,
效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0 那么,既然《民事诉讼法》是统一规范民事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什么还要颁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呢?究其原因,
是海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海事诉讼活动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不能简单地适
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则。具体而言,海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I. 法院在海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和裁判的地位。海事诉讼是由受理海事纠纷
案件的海事法院依据法律规的海事诉讼程序,主持海事诉讼的进程和诉讼活动
内容,并根据各种证据作出法律裁判。因此,它区别于其他处理海事纠纷的方
法。
    2. 法院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裁判的法律效力表现在负
    ③所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如今专门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特指海事纠纷案
件的当事人以有关的船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物诉讼的理论基础是船舶拟人化,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海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不予承认。我国的海事诉讼
制度亦不存在对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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