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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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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876 |
一是海上贷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提单或运输合同。
二.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等。
3. 货损或货差证明、货损检验报告、索赔清单。
】. 如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向第三入追偿的文件函电等。
二是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1. 船长的海事报告。
这是在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 船货损失业已形成,船长向驻外使、领馆或港
当局报告,经其签证后而成为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件。
2. 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等文件的摘要或复印件。必要时一保险人还
妄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出险前一次航程的航行日志和机舱日志。
3. 检验报告,包括引航员报告、船舶检验师报告、潜水员报告等。
4. 其他海员证明出险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
5. 费用清单,包括施救费用、临时修理费用、港口费用、船坞费用、检验
用的清单。
6. 有关与第三方责任人往来交涉的书面文件。
7. 保险单。
三、向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海上保险合同的补偿性,意味着被保险人只能获取损失的补偿数额,而不能
中谋取额外利益,特别是在第三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的情况
下,法律禁止被保险人在获取了保险补偿之外,再行取得民事赔偿。为此,各国
法律对于海上保险适用代位求偿制度,由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在支付了保险
赔偿后,向第三方责任者迫偿,以此来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多于其损失的补偿。
因此,在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时候,与代位求偿制度相适应,被保险人应
当将其享有的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 1 款
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
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可见,
镲捡入支付保险赔偿与被保险人转移向第三入的赔偿请求权是互为条件的。不
过,由于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过程中的主动地位,一般表现为自保险人支付保
偿之时起,向第三入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动地转移归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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