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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会同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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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来源:本站 点击:5921 |
货物'所有入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具有保
险利益;运费所有人 (到付运费时的承运人或预付运费时的货主)对.相应的运费
具有保险利益;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对其应得的租金具有保险利益;船舶抵押中
的抵押人 (船东)对其抵押的船舶或抵押权人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其支出的抵
押贷款均有保险利益。上述民事主体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成为海上保险合同
的投保入。
3. 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
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入。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
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保险标的之间有切身利害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将直接承受损害后果。就大多数国家的海上保险实践而言,若投保人为自身利益
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
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但是,根据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
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得分离。
(二)海上保险会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通过保险人在
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那么,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什么呢?不是保险标的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
所投保的船舶、货物、运费等,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只
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入追求的保障对象,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
故致损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来保障相应的保险利益。所以说,海上保险合同的
客体是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切身利
害关系。诸如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权利益、共有利益、经营管理利益、承担法
律责任或费用引起的利益等。这些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卜可以为保险人加以保
障,故又称可保利益。
作为海上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 3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存在着利害关系,也会因其不合法
而不能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2. 保险利益一般应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不论是现实存在的利
益 (如运营的船舶] 还是可期待利益 (如运费、租金、利润等),均应符合这一
条件。因此,仅靠推论可能获得的利益就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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