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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标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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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7262 |
比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为“仓至仓”,责任就包括着对海上运输前后的陆上风险予以承担。随着
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综合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舍:性特点将更为
突出。
(二)承保标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
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为各个保险合同的必备内容。然而,
大多数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单一的,即同一个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
一个或同一类对象。比如,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实物财产为保险
标的,责任保险则是以某种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相比之下,海上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则具有多样性。根据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情况,海上保险合同所规定
的保险标的经常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存,法律责任、经济权益可以与财产并
存于同一海上保险合网之中。-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运费、法律责任 (诸如船舶
碰撞或漏油污染等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经济权益等均可成为海上保
险合同的标的。同时,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又是以流动性为特色的。海上P;
险合同主要是围绕着船舶和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运输活动提供保障,而这些船舶
或运输的货物往往处于流动状态。这就使得海上保险合同有别于以陆上固定财产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承保内容的多变性和国际性
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连的,从而要受海上运输活动的影响。由
于在海上运输中经常会出于贸易经营的需要而转让提单、转让或出售船舶、将船
舶予以抵押等,相应地也就引起海上保险合同的依法转让或背书转让。这对于保
险人来说,意味着承保对象 (保险单持有人)的变化。它反映出海上保险与海上
运输之间的密切关系,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又一特点。与此同理,海上运输是为国
际贸易提供服务的,从而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性。海上运输存在于各个港
口之间,必然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水域,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国籍也不柏
同。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当然要遇到各国的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在处理海事纠纷中有关的海上保险合同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仲裁、诉讼、管辖权
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而国际再保险的.日益扩大,也使得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性特
点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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