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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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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7322 |
(—)自愿救助、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该分类是以海难救助的实施根据为标准,对于海难救助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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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救助,是搭救助人在既无法定救助义务,又无约定救助义务的情况
下,自愿对于遇险船舶和财产实施的救助。又称纯粹救助,或者相对于合同救助
而言称为非合同救助。
自愿救助的典型特点是,救助入不承担法定的救助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是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当然·自愿救助也适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
则,郎自愿救助海上财产产生了效果的,有权要求被救助人给付救助报酬。
与此相适应,构成自愿救助的特殊条件之一,是被救助人未明确行使“禁止
救助权”①,即被救船舶的船长、被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入不拒绝接受救助。
特殊条件之二,是救助人无救助职责。诸如,船长、船员基于雇佣合同负有保护
船货安全的义务,引航员负有帮助其所引航船舶脱离危险的职责。从而,只有在
上述职责以外的救助,才构成自愿救助。例如,船员基于船长的弃船命令而离船
后,又上船救助的;引航员在引航中救助他船的,均属于自愿救助。
2。合同救助,是指救助入根据其与被救助人签订的救助合同所规定的救助
义务而实施的救助。-
合同救助的特点是,救助人按照其与被救助入签订的救助合同承担着约定
的救助义务而实施救助行为。合同救助是适用最为普遍的救助类型。其中,- 大
多数救助合同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产生救助效果作为支付救助报
酬的条件。只有少数救助合同属于“实际费用救助合同”,被救助人向救助人
支付救助报酬。
应当说,自愿救助和合同救助是海商法的海难救助范畴内的基本类型。除此
以外,按照实施根据,还存在着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
3. 强制救助,是指沿海国家政府或者主管机关对于发生在该国管辖水域
(港口、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内的具有重大危害眸海难事件,依据有关法
律而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的救助行为。强制救助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
不论遇险船舶的船长、所有权人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政府或者主
管机关均依法得以实施。例如,我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船舶、
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
①禁止救助权,指遇险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有权拒绝救助人
前来救助,救助人在被救助人明确和合理拒绝时,仍然进行救助的,无权要求救助报酬。有
关救助的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均对此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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