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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航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879

1. 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
托运入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承担装
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海商法》第89条)
可见·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原因,只能是因托运人的要求而适用,并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要求解除合同的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运费和费用。
2.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
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入;货物已经装船
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
人。”(《海商法》第90条)
    总结海运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此而解除的条件包括:第一,解除的原
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并具有致使合同不能
履行的作用。第二,承运人和托运人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承担赔偿
责任。第三,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承运人退还运费,托运人承担装卸费。
    (二)开航后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
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
全港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
托运人或者收贷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显然,这一规定是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中风险的特殊性而允许承运人提前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但是,其适用的条件包括:(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而引起。(2)出现了上述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
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事实后果。(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的权利是将贷
物在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但卸货港或地点的选择应考虑托运人
或者收货入的利益。尤其应当强调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此而解除的法律后
果,是视为其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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