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
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
|
2011-12-28 来源:本站 点击:5974 |
第二节 涉外诉讼活动中的律师实务
一、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涉外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中有外国人的刑事诉讼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
涉外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
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
亲属的委托,以及刑事附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
加诉讼。
律师在涉外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代理
人,-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2)审查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依法能否
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3)审查受诉人民法院的审级是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
诉讼法》在第24条第 3项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作第一审。(4)辩护保障问题。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一
项宪法原则,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3条、第 6条以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1条对此都有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
民族习惯和语言的差异,外籍当事人更迫切-需要得到来自律师的强
有力的法律帮助,指定律师辩护是辩护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现。
二、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方为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它具有以
下特征:(1)当事人中的-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被告只能并永远是
我国的行政机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