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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涉外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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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来源:本站 点击:5999 |
(—)律师的涉外诉讼业务
1. 律师的涉外刑事业务。律师的涉外刑事业务分为律师的涉外
刑事辩护和律师的-涉外刑事代理业务两类。律师的涉外刑事辩护包
括: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
区公民的刑事案件;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自诉案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
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刑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中国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刑事案件。律师的涉外刑事代理业务,
即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 公民的刑
事案件。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还可以在侦查
阶段为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包括经济纠纷案件和海商、
海事案件,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良事诉
讼:(1)诉讼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2)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外国;(3)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存在于外国.
3. 律师的涉外行政诉讼业务。
(二)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具体包括;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接
受当事人的聘请,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
理参加各类案件的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代办市场调查种资信调
查;应邀参与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草拟、审查涉外经济合同、协议、章
程等法律性文件;参加涉外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涉外见证等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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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
枚。凡根据中国法律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都应由我国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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