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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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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5 来源:本站 点击:6000 |
12.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庭的各
项纪律,维护诉讼秩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四、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界
大多数同志的见解,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大类,即一般
代理和特别代理。
1.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为一般授权代理 {,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
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
理。这种代理有较大的伸缩性和可变性 ·而少有固定性和决定性。此
种代理贯穿于全部诉讼活动,有很大的连续性,但不具有决断性,因
而,不必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一般代理”的权限应包括下述内容·:(1)代理起诉或应诉;(2)
参加审判人员谈话和调解;(3)代理陈述或补充陈述案件的事实真
相;(4)代理提供有关证据材料;(5)代理申请审判人员回避;(6)询
问证人、鉴定人-;(7)-代理提供新的证人证言;(8)代理申请重新进
行鉴定和提供其他新的证据;(9)发表代理词和法庭辩论;(10)代
理其他事项。
另外:,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个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
权限。如果对同一问题两个律师都有代理权,但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时,法院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自己的选择或另行作出决断。
2. 特别代理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
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
态的诉讼代理。这类特别授权的问题·,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9条所明确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说明特别代理
与一般代理的重要区别是:二是特别代理涉及到的是重大诉讼行为
问题;一般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诉讼行为的问题。二是特别代理涉及到
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一般代理涉及的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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