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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2011-12-25 来源:本站 点击:6031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
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 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
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
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 政策办事。
    2. 律师必须在业务活动申,认真贯彻执行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
法制。
    3. 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于国家的法律-,忠于职
守,做好民事诉讼的-代理业务。
    4. 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工作
后,应依法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尽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没有特
殊情况的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5;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对接触到的
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必须严加保密,不得
泄露。
    6. 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
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7. 律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伙同委托人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
造、隐藏、毁灭证据。
    8. 律师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挟
嫌报复,敲诈勒索。
    -9. 律师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日期准时出
庭,不得借故迟到、早退或不到庭,以 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0.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
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1.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
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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