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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害食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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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434 |
案 例
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
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何华平直接从林烈群处购销猪
油,对本案的发生及后果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黄华香、吴赣池、罗
伟华、黄俊海从何华平处购进猪油,并主要用于零售,其主观罪过及
危害结果均明显轻于何华平,对该4名被告入可减轻处罚。由被告
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入的经济损失,备被告入
均应承担相应的良事责任。各被告入承担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其在
本案中的责任、作用及赔偿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于2001年 1月- 19 日判
决如下:
1. 被告,入林烈群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 被告入林少坤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
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3. 被告入何华平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4. 被告入黄华香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5. 被告人吴赣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6. 被告人罗伟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7. 被告入黄俊海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8'.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百一十七万零四
百七十五元,由被告人林烈群赔偿三百万元,被告入林少坤赔偿三万
零四百七十五元,被告人何华平赔偿四万元,被告入黄华香、吴赣池、
罗伟华、簧俊海各赔偿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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