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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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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7103 |
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
对被告人韩军生的定性不当。被告人付安生虽在犯罪后向公安机关
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自首情节不能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对被告人付安生不能认定为
从ZIIIO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于2001·年3月2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韩俊杰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
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付安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十
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韩军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2. 违法所得七万二千四有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棉花加工设备
宣判后,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均不服,以“不构.成生产伪竿产
品菲,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韩俊杰、付安生、韩军
生在共同经营棉花加工厂从事棉花加工业务过程中,向籽棉中掺入
回收棉,以次充好,共加工劣质皮棉163.445 吨,销售金额170余万
元。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上诉人韩俊杰对筹,
资建厂、为加工回 棉向亲戚借打麦机、共加工 160余吨劣质皮棉的
事实供认不讳。上诉人付安生对购买棉花加工设备、负责维修机器
并购买部分生产用品、明知加工厂生产的是掺了甲收棉的劣质皮棉
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诉人韩军生对购买棉花加工设备和部分生产用
品的事实亦有供认。并且三上诉人的供述1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
互印证j。.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于2001:年
4 月 10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仅有伪劣产品的加工生产行为,但没有销售行为的 ·应以生产
一套予以没收。
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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