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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罪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990

重庆智豪律师为您解答: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五、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受贿罪延伸阅读: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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