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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高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 经智豪巧辩成功变更指控罪名获轻刑
高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 经智豪巧辩成功变更指控罪名获轻刑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6542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2014年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被重庆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某,男,2014年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被重庆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高某,女,2014年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被重庆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来到重庆后电话通知高某准备在重庆伪造发票出售,并让高某将租赁房屋、购买相关伪造设备所需的数万元汇给王某,高某按照上述成功汇款。20125月。被告人王某与关某租赁重庆市某区一间小阁楼作为伪造发票的场所,并购入了伪造发票的电脑、打印机。印章等工具。201212月高某从成都来重庆帮助王某伪造发票并出售。期间王、关、高三人从广州等地购买空白发票,填写内容、然后群发短信联系买主,进而出售,2012年至案发,共获利10万余元。案发时,从王、高二人住处及身上查获填写发票800余张,金额达700多万,查获空白发票2万余张。20145月,重庆当地检察院以王、关、高三人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为由,对二人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在走投无路之际,高某的家属听闻智豪律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律所,办案效率高,认真负责。家属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请求智豪律师无论如何都要将高某解救出来,智豪律师在平复了家属的心情后,详细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到,经过交谈询问之后,被告人的家属坚定了决心。家属认为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高某的希望,也是他们的希望,他们当天便于智豪签订了委托协议。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高某家属委托后,迅速会见了高某,初步了解了案件事实情况,并根据本案案件性质,在会见当事人后,为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二)团队讨论

本所律师多次赶赴当地办案单位,积极了解案件进程、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法律依据。智豪所就本案组织了多次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智豪团队对本案展开了激烈讨论,在充分考虑众律师意见与本案具体情况后本案承办律师最后制定出以下逻辑严密、合法合理的辩护方案。

(三)具体辩护方案

1、从罪名上提出意见。承办律师提出,本案涉及的800余张填写发票,均是王某向广州卖家购买的空白发票,而后填写,这只是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一种手段,而并不属于非法制造发票。所以,检察院控诉罪名有误。

2、从发票本身找突破口。承办律师查阅相关资料,认为空白发票没有公司名称、印章、发票号等要件,不属于一般发票的范畴。

3、从金额上下功夫。提出部分涉案发票的票面金额系王某与关某二人私自填写,高某就该部分填写发票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应减少高某涉案发票的金额认定。

4、从量刑情节击破。在对犯罪事实与罪名提出一系列辩护意见后,承办律师又指出,高某在此次案件中是从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基于此,应该对其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绝大部分意见,将检察院指控的高某犯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变更为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并判处其较为轻缓的二年有其徒刑。

相关法条: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涉案非法伪造发票多达2万份,已填写内容的伪造发票金额达700多万,已属于刑法20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这一选择罪名时,智豪律师紧扣案件事实、应用严密逻辑推理,摆事实,讲证据,最终说服法官使的高某仅以出售非法伪造发票罪这单一罪名被判处低档次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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