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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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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5963 |
第十二章 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管理理不词于行政管理,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基于国家授
予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权力所进行的管理;而后者是权利人授权管理
者管理其权利,权利人与管理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经过二百
多年的发展已趋于成熟。我国原《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
加以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该制度
的完善还有待于国务院出台配套法规,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的设立、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的
监督和管理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世界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发达国家的著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是民间组织,发展中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大多是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与权利入的关系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不同的体
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签订权利转让合同-的方式,权利人
将某些权利让渡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后者享有和行使这些权
利。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信托的方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行使权利入所授予的权利。这两种体制都能够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以自已的名义为权利入主张权利,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所采用的体制。该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入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入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 12月 17 目成立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它也是我国目前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非营利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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