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首页 >>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5938

第九章 "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由于各国著作权法立法思想的差异,可分
 1;【立法主义:一是注册取得,二是自动取得,三是加注标记取
    —)注册取得原则
    者作权注册取得是指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之后还须经过登记注册
“    幸生。也就是说,在注册取得原则下,登记注册是获得著作权
 、    条件。
    史上采用著作权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的著作权法有三种立法
 :一是只要创作完成并希望获得著作权的,就必须登记,而不
 作品是否发表,如原利比里亚著作权法和马里版权法。二是作
] ;::∫I;发表之前可享有著作权,但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桷内登记方能获得著作权,作品在发表之前可享有著作权,发表
j 不履行作品登记手续则停止原有的著作权,直至履行了登记手
  恢复,如原阿根廷和哥伦比亚的著作权法。三是作品发表后
:;I!记方享有著作权,但给予较长的登记宽限期,在未作登记之前
:. i膏时选人公有领域,如超过宽限期仍未履行登记手续,则永远
--L著作权,如巴拿马著作权法。
    著作权注册取得可有力地证明著作权人身份,有效地防止他人
乍品的非法复制,有利于及时解决著作权纠纷,为著作权人提供
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该原则不能
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提供法律保护,也与《伯尔尼公约》所确
 自动保护原则相悖,故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种立法主义。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