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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措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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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0 来源:本站 点击:5934 |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的修改,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修改。修改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例如合作作品的作者,不得借行使修改权的名义,在未经
其他作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的修
改,也不得侵犯各独立作品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的行使有时要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转移后 i 修改权人对该原件进行修改要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建筑
作品的修改权人不能禁止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修缮建筑物
而进行的必要的修改;修改权人对已经被复制的作品进行修改,应
对被授权的复制者所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等。另外,根据《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
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措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
作者思想的反映,是作者人格的外化和延伸,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
改不仅使作品本身面目全非,还可能影响作者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
誉。为了保持作品的完整性,法律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任何入以任何
方式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
歪曲是措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
曲解。歪曲和篡改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而擅自创作后续作品,擅自调整各部分的先后顺序,改换作品中具
有独特意义的标题,违背作者的意愿给作品配上格调低、不合适的
封面,或者将本来严肃庄重的作品在低俗、取笑的环境和氛围中使
用等,都可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性的破坏,作者可以基于保护作品完
整权而对这些行为加以禁止。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以上四种精神权利,在有些国家的著作
权法中,还规定了收回权。所谓收回权是指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
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作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作
品,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这里的收回是
指因作者思想观念的改变、作品内容不当而产生不良影响或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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