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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产生后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作者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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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6 来源:本站 点击:5929 |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在,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当具备某种相应的条件时,就可视法A
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借助入
通过脑力活动完成,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可能进行创作;而且
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
年至90年,如果法人成为作者,这些法人可能会永久存在,那
其作品就会长期进入不到公有领域,这对作品仅受有期限保护的
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德国、- 西班牙、俄罗斯、瑞
以及希腊等国家都持这种观点,认定自然人是惟一的作者。
实际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不可能直接、现实地进行创作
但是,在它们的主持下,其成员的创作行为反映的是单位的决策
意志,而并非或并非完全是创作成员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在单位承
控责任的情况下,由其享有权利当然无可厚非。另外,单位被视为口
作者也只是说其享有与自然入作者完全相同的权利,而并不是说其口
·是”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 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由法●
入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随着科技的
高速发展,由单位组织进行的大型科技攻关项目、课题研究、软件
开发、百科全书编纂、影视剧拍摄等越来越多,将法人和单位视为
作者,有利于调动创作-的积极性,适应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
(三] 作者身份的认定
作品产生后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作者的身份,各国著作权法秆
国际公约中都作了相似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了
确认作者的办法首先是看作品上的署名卜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
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
款也规定,为使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受到本公约的保护,- 只要作者
的姓名以通常的方式出现在作品上,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实,则
需将其视为作品的真正作者,使其有权在本联盟成员国对侵犯版权
的行为提起诉讼。,即使作者采用的是假名,只要能清楚地确认作者
的身份,,也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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