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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对权利入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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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4 来源:本站 点击:5927 |
第一编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将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赔偿责任,
在逻辑上就会与第 1款发生矛盾,而且第 2款的规定符合不当得利
的构成要件。何况,TRIPS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必须这样做。所以,
那种认为无过错责任是国际上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发
展趋势的见解并没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依据。
四、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来说,消除影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
义。消除影响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公开赔礼道歉无疑是消除影响
的重要方法之一。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
礼道歉责任以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和有过错为条件。①
五、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
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③0 这种措施在美国叫做临
时禁令。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对权利入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并非
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它对于权利入利益的
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有时候等到案件审理完毕,侵权所
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
按我国法律规定,适用这种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
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一种是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
实施侵权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如经过法院审判认定侵权行为成
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法院
经审理认为,侵权危险 (即将实施侵权)存在,可以判决禁止实施
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在民法通则上可以叫做消除危险,即损害
尚未实际发生,但是有发生的危险时所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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