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首页 >>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对权利入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对权利入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2012-7-24 来源:本站 点击:5927

第一编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将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赔偿责任,
在逻辑上就会与第 1款发生矛盾,而且第 2款的规定符合不当得利
的构成要件。何况,TRIPS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必须这样做。所以,
那种认为无过错责任是国际上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发
展趋势的见解并没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依据。
    四、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来说,消除影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
义。消除影响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公开赔礼道歉无疑是消除影响
的重要方法之一。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
礼道歉责任以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和有过错为条件。①
    五、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
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③0 这种措施在美国叫做临
时禁令。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对权利入提供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并非
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它对于权利入利益的
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有时候等到案件审理完毕,侵权所
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
    按我国法律规定,适用这种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
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一种是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
实施侵权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如经过法院审判认定侵权行为成
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法院
经审理认为,侵权危险 (即将实施侵权)存在,可以判决禁止实施
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在民法通则上可以叫做消除危险,即损害
尚未实际发生,但是有发生的危险时所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