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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来嘉打工青年刘有青、刘卡,多次利用摩托车飞车抢夺,近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23岁的刘有青系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2008年1月24日因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满后,他到嘉峪关来打工。打工期间,他觉得打工挣钱太费劲,于是又打起飞车抢夺的主意。
2009年9月3日,刘有青伙同刘卡,由刘有青驾驶摩托车,刘卡实施抢包,在嘉峪关市花苑酒店北侧人行道,将骑电动车的刘某肩上的挎包抢走,致刘某从电动车上摔下,受轻微伤。被抢包内装有现金180元、钥匙、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09年9月4日晚8时许,刘有青伙同刘卡,在嘉峪关市永乐北小区东门将李女士手里拎的皮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70元、三星E800手机一部、中兴C321+手机一部、CAGCT/20G移动硬盘一个、钻石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追回三星E800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钻石戒指一枚。
2009年9月6日晚9时许,刘有青伙同刘卡,在嘉峪关市河口西路与文化路交叉处红绿灯西侧路口将正在等车的杨女士肩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2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09年9月7日晚9时许,刘有青伙同刘卡,在嘉峪关市长城医院附近精英网吧门口,将王女士挂在胳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包内装有现金500多元、钥匙、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09年9月9日晚9时许,刘有青伙同刘卡,在嘉峪关市河西建材市场南门处,将骑电动车的王女士肩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30多元、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医疗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09年9月10日晚10时许,刘有青伙同刘卡在嘉峪关市电大门口,将骑电动车的梁女士挂在车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200元、诺基亚6208C型手机一部、医疗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追回诺基亚6208C型手机一部、现金850元。
综上,被告人刘有青、刘卡抢夺作案六起,抢得现金2292元,抢得手机等物品价值4608元。破案后,追回现金850元、手机等物品价值1470元。损失现金及物品价值4580元。两人涉嫌抢夺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桂林律师宋正发认为,被告人刘有青、刘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有青、刘卡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刘有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刘卡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作案工具大洋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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