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的余某单独或伙同汪某及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虚增拆迁面积,三人分别收受他人贿赂20余万至3万元不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本案,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均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原系寻乌县房产局工作人员,汪某原系寻乌县征地拆迁办拆迁安置股负责人,钟某原系寻乌县拆迁安办工作人员。2010年3月间,寻乌县人民政府成立寻乌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余某、汪某、钟某被派往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负责对该村三个村民小组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丈量工作,汪某任组长,余某、钟某负责绘图,丈量等工作。
仅仅在2010年4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余某及汪某、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丈量过程中,为10名被拆迁户虚增房屋拆迁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其多得到补偿款及安置区地皮,并收受他们的贿赂。其中余某单独作案二起,共同作案九起,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24万元,分得赃款12.8万元;汪某共同作案九起,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84万元,分得赃款6.44万元;钟某共同作案一起,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
案发前的2010年8月17日,汪某主动到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钟某主动到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均退清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汪某、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丈量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增拆迁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法,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余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已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汪某、钟某能够在“五家联合通告”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照通告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汪某、钟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钟某在案发后能够退清所得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钟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且系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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